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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黄小希)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以便对法律准确理解和执行。365体育投注英超欧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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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长江大桥全长4008米,设计为双层桥面,下层为双线高速铁路,上层为四车道高速公路,主桥采用双塔双索面钢桁梁斜拉桥方案,其主跨567米,是目前世界已建和在建同类型桥梁中跨度最大的。 
在历史问题上,中韩两国经历相似,立场相同。中国建立安重根义士纪念馆,并在西安光复军驻地旧址建立纪念标志石。韩国归还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双方共同维护历史正义和人类良知,维护二战结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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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英超欧冠新华社拉各斯1月10日电(记者 张保平)7岁的利比里亚小男孩罗伯特静静躺在中国援建的埃博拉诊疗中心的留观病床上。对于他和其他数十名埃博拉患者和疑似患者来说,中国的援助可谓雪中送炭。 这座位于利比里亚首都蒙罗维亚SKD体育场旁的埃博拉诊疗中心,是中国工兵去年建成的,全部采用钢架结构,配备信息化系统实现“隔窗问诊”,可同时容纳100人就诊,是中国在海外修建的第一所埃博拉诊疗中心。巧合的是,体育场也是由中国援建的。 十几天前,罗伯特同父亲一同被送到埃博拉诊疗中心,同住一个病房。然而,他的父亲在入院两天后就不幸去世了。解放军医疗队派人专门安慰罗伯特。“父亲的去世,对罗伯特打击很大,眼泪挂在他的脸上,”解放军援利医疗队医疗组组长吴昊说。 罗伯特的病情迅速恶化,一连几天体温都在40度左右。医疗队组成了专家会诊小组,针对他的病情制定了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经过治疗,他脱离了危险,”吴昊说,“再过10天,如果恢复得好的话,他就可以出院了。” 利比里亚5个月大的男婴坦巴则没有这么幸运。为了挽救他的生命,医疗队对他进行了5次专家会诊。没有氧气瓶,解放军医疗队就到中资企业连夜去借。吴昊说:“医疗队投入了极大的心血,每次进入病房前,医护人员必须穿上厚厚的防护服。” 利比里亚地处热带。医护人员穿上防护服,不到10分钟就浑身湿透了。医护人员从病房出来的时候,往往像是从水里捞出来一样。尽管解放军医疗队付出了最大的努力,然而,坦巴终因抵抗力过弱在入院后第9天去世了。 吴昊说,从去年12月23日开始,163人的解放军医疗队开始接诊病人,共接诊67例,其中,入院50例,确诊埃博拉病人5例和疑似病例45例。 吴昊表示,利比里亚经过连年内战,医疗体系本来就很脆弱,埃博拉疫情又夺去了数十名医护人员的生命。“病人入院的时候,往往带有疟疾等热带病和其他地方病,每个人的病情都不一样,为此医疗队需要对每位病人进行专家会诊,制定不同的个性化治疗方案,”吴昊说。 “中国的埃博拉医院好,负责任。”利比里亚当地的英文广播很快把解放军医疗队对病人关爱的事迹传到了各地。 解放军医疗队的辛勤努力赢得了当地人的尊敬。每当穿着胸前印有中国国旗衣服的医疗队员走在大街上,利比里亚人都会友好地伸出大拇指说:“中国,中国人,好朋友。” 利比里亚国家埃博拉指挥中心埃博拉事故管理局长涅恩斯瓦经常到中国埃博拉诊疗中心巡视。几天前,他和一个9岁的小女孩通过视频电话后说,中国是西非抗击埃博拉的一支主要领导力量。中国埃博拉诊疗中心的信息化程度高,没有出现交叉感染。中国军人在一个月内建成一流的埃博拉诊疗中心,体现了真正的中国速度。 随着新年的到来,埃博拉诊疗中心的利比里亚工作人员唱起了名叫“杀死埃博拉”的歌:“埃博拉肆虐,人民饱受痛苦。别人因埃博拉走了,中国因埃博拉来了。让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杀死埃博拉。” 尽管利比里亚的疫情目前得到了控制,但仍然存在反弹的可能。解放军援利医疗队队长王云贵说,学生将在2月复课,可能带来交叉感染的机会。此外,利比里亚人有亲吻尸体的丧葬习俗,会增加感染的机会。对解放军医疗队来说,更艰巨的任务也许才刚刚开始。
 
在保持中央基建投资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划清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合理划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对确需保留的投资专项,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范投资安排管理;规范安排对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补助,逐步减少对地方的小、散投资补助;逐步加大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十六条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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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入冬以来,一些地方人员密集场所相继发生死亡多人的火灾事故。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防范,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通告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 通告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通告明确,人员密集场所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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